进口废物申请的审理
1、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范围
(1)《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
(2)本市范围内的利用单位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加工生产的建设项目。
2、进口废物申请、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进口废物申请报告,提出进口废物的编号及数量,说明进口废物单位与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市环保局对进口废和申请对进口废物申请报告,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申报单位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并有废物利用地的区、县环保局签署预审意见,委托有《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或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
(4)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及《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或《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表》进行审核;对《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预审有较大异议时,可对该报告书组织评审;
(5)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上报审核通过的进口废物申请;
(6)国家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审理进口废物申请的条件
进口废物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需加盖公章,一式3份);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一式3份)。
4.进口废物的审批时限
    凡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在芜湖范围内的进口项目,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1)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
(2)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书》、《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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