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污染源督查制度
    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组织。污染源督查组由局污染控制科、环境监理所、环境监测站、执法队等组成。督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联合督查同日常管理、现场监理相结合,实行定期通报、汇报制度等。

二、督查频次。重点污染源每月督查不少于2次;一般污染源每月不少于1次;非工业污染源每季不少于1次。

三、规范建档。根据排污量大小、污染危害轻重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和非工业污染源名单,监理部门分类建立污染源基本情况目录档案,目录档案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1、生产工艺及其产生污染物的环节、种类、数量和浓度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及其处理效果;
3、排污口位置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及是否经过处理等情况。

四、严格执法。督查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取证,或根据需要由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督查内容包括:
1、查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改变;
2、查排污管道、沟渠和贮存场是否渗漏、泄漏;
3、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空转以及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4、查操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5、查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是否有重大变化;
6、查生产工艺是否改变,生产设备是否有故障;
7、查阅生产高度记录和有关操作岗位记录;
8、询问现场操作人员,了解各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生产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控制污染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9、走访周围长住人员,了解有无偷排和事故性排污情况。

五、限期整改。异常情况一经查实,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排放污
染物数量增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增收超标排污费或排污费;构成违章、违法的,按规定处理。

六、跟踪督查。督查人员应按整改意见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复查。认真检查整改进度,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照限期治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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