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中心站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即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 参与本地区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3.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档案,编写监测报告。
4. 按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履行监督、监测职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资料,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监测及“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或核实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数据;为排污申报、排污审计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提供实测和核实数据;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考核依据,为辖区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
5.收集、整理、储存本地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年鉴,参加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各类监测数据、报告,为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提供监测数据。
6.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业务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和技术资质的考核。
7.在确保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技术力量,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
8.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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