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 污 收 费 问 答
一、什么是排污费?
    排污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为什么要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缴纳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国家和社会应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三、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淮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都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目前国家和芜湖市实行的排污收费政 策是什么?

    目前国家实行的排污收费政策是排放污染物浓度收费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收费并存的政策。芜湖市实行的是排放污染物浓度收费,芜湖市自1998年1月起对排放二氧化硫实行总量收费。

五、现阶段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 括哪些?

    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六、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怎样征收排污费?

    本市辖区内所有宾馆、饭店、餐厅、商店、歌舞厅、浴室、洗染店、照相馆、理发室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都必须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七、芜湖市负责征收排污费的部门(单位)有哪些?

    受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芜湖市环境监理支队负责对市区企业征收排污费,三个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服务业收费。


八、 芜湖市、区负责征收排污费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芜湖市环境监理支队
地址:新春安路34号新华书店七楼
电话:3818581
新芜区环境保护分局
地址:团结路号 电话:5852627
镜湖区环境保护分局
地址:文化路号 电话:3122058
马塘区环境保护分局
地址:利民路号 电话:4820950

九、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l、增收滞纳金。对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
2、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十、排污收费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排污收费与罚款的性质完全不同。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给环境带来损害,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社会的一种经济补偿,是排污单位应该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罚款是排污单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对违法排污单位的一种经济处罚,这种经济处罚是排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一、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为何仍需缴纳排污费?

    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阶段性目标,企业主要污染物如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就会被责令关闭、停产。但是,目前所称的企业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只是按现阶段要求的部分污染物达到了现行的排放标准,并不意味所有污染物排放都达标排放,更不是无污染物排入环境。因此,即使是实现了达标排放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仍会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并对环境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环保法律法规都规定,只要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就应缴纳排污费。所以,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决不意味着可不再缴纳排污费,但随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会相应少缴纳排污费。

十二、排污企业停产、停业应如何申请停缴排污费?

    企业停产或停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理部门,经过监理员现场核实,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停止征收排污费。

十三、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别?

    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收费,是国家对污染者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的主体是国家,通过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实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排污者缴纳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承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任务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的费用。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纳入水价的组成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

十四、为什么要进行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是环境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实行排污申报,有利于全面了解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等排污情况,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奠定基础,同时也是征收排污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五、如何进行排污申报?

    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等)的单位,应在每月(季)10日前向环境监理部门申报上月(季)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去向有重大改变时应提前15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或施工单位进场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新建项目在试生产1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所报资料必须如实、按时。

十六、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固体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噪声: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99]103号执法解释,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芜湖市关于转发《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芜湖市环办字(95)031号)规定。
6、其他: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第十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十七、排污费的用途?

    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实行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超支、挪用。

十八、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2003年我市排污费征收变更说明

排污收费是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收费标准依法计征。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国排污费征收执行新标准(详见本网站的环境监理栏目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文件专辑)。今年我市排污费征收变更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今年7月1日起,依据国家排污收费新政策,排污费的征收由浓度收费转向总量收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额相应提高;二是今年因非典影响,省、市政府为了减轻服务企业的负担,从5月1日起至9月30日,排污费减半征收,10月份开始恢复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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