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3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目标责任制确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随后,在1989年12月正式颁布的《环保法》第16条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1996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第1项中强调,“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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