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9月,国务院环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核。1989年,第3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作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1995年以前的考核指标共三个方面21项:环境质量6项、污染控制9项,基础设施建设6项。近几年来,这项制度得到了城市政府的极大关注,取得了实效。随着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九五”开始,进一步调整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除原有三个方面以外,又增加了环保机构建设、环境保护投入、排污收费状况、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率等指标,进一步反映城市污染控制的综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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